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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最高院關于適用《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解讀)

    作者:匿名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日期:2018-9-13 17:28:51 點擊:2323 屬于:行業動態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法釋〔2018〕12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744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民法總則施行后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于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民法總則施行之日,中止時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第五條本解釋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相關解讀: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妥善處理民法總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制度主要不同規定的銜接問題,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4次會議通過了法釋〔2018〕1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并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本次《解釋》的的出臺主要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一是制定《解釋》是依法構建誠信社會、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的需要。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在制定民法總則過程中,對于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中止等規定的修改,均立足于更好建設誠信社會、有利于保護權利人權利這一立法目的。為此,在制定《解釋》時,最高人民法院注重尊重立法本意,遵循法理,從司法角度促進誠信社會建設,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穩定,防止義務人利用訴訟時效制度惡意逃廢債務。

      二是制定《解釋》是統一司法裁判標準,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訴訟時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項基本制度。民法總則對民法通則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由于兩法的規定存在不同,導致在司法實務中,對如何正確適用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存在較大爭議,亟需統一司法裁判標準。全國人大法工委也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及時出臺司法解釋明確相關問題。

      據介紹,本解釋的核心內容在于民法通則一年短期訴訟時效規定的適用問題。民法通則規定了一年短期訴訟時效,民法總則未做規定,實踐中對民法總則施行后一年短期訴訟時效是否仍然適用,存在不同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指出,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民法總則將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為三年,有利于建設誠信社會,更好地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上述立法目的和法的適用原則,《解釋》第一條規定,民法總則施行后,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于兩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民法總則施行之日,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尚未屆滿情形下的法律適用問題,《解釋》第二條根據“前后交叉用新法”的適用原則,規定“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解釋如此規定,主要考量以下三方面因素:一是有利于保護債權人權益,符合民法總則將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為三年以及不再規定一年短期訴訟時效的立法目的。二是當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跨越民法總則施行日時,依據法理,可推定當事人對于民法總則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是知情的,不損害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三是一般情形下,新法的規定優于舊法,適用新法更有利于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解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情形下不再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之所以作出如此規定,主要考慮到:一是尊重立法本意。司法解釋是立法在審判工作中的具體化,在制定《解釋》時應尊重立法本意。二是依據法的溯及力法理。遵循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訴訟時效制度為實體法制度,應采從舊原則。三是基于穩定交易秩序和利益衡平考慮。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情形下,義務人已經享有訴訟時效抗辯權,義務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交易秩序已經穩定,如果再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會使已經穩定的交易秩序受到沖擊。

      《解釋》還對訴訟時效中止等問題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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